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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天宁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499X/2017-00234
主题分类:机关事务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政府办公室文件 政府办: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常天政办〔2017〕93号 发布机构:政府办
产生日期:2017-12-28 发布日期:2017-12-28
内容概述:常天政办〔2017〕93号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天宁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现将重新修订的《常州市天宁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bet365网站地址器办公室 2017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常州市天宁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预案体系2事故分级2.1 特别重大事故(I级)
常天政办〔2017〕93号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天宁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常天政办〔201793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常州市天宁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常州市天宁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bet365网站地址器办公室

20171214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天宁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故(I级)

2.2  重大事故(级)

2.3  较大事故(级)

2.4  一般事故(级)

3  组织体系

3.1  应急指挥机构

3.2  区安委会办公室及职责

3.3  专家组及职责

3.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3.5  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机构

3.6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4  预警预防

4.1  监测与预警

4.2  预防与应急准备

4.3  信息报告

5  应急响应与处置

5.1  应急响应流程

5.2  分级响应

5.3  指挥协调

5.4  紧急处置

5.5  医疗卫生救援

5.6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5.7  公众安全防护

5.8  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

5.9  警戒保卫

5.10  信息发布

5.11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置

6.2  事故调查

6.3  总结评估

7  保障措施

7.1  装备保障

7.2  队伍保障

7.3  通讯及信息保障

7.4  物资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7.6  资金保障

7.7  生活保障

7.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9  技术储备保障

7.10  社会力量保障

7.11  宣传、培训

7.12  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沟通与协作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4  以上、以下的含义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

规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减少事故,提高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常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常州市天宁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火灾、交通、建筑、特种设备等事故时,根据事故级别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应启动相关预案):

1)造成或可能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工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镇(街道)、跨多个领域(行业或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3)需要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协调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社会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委、政府统一领导和区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主,实行地方政府最高行政首长负责制。区有关部门应与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依靠科技,依法处置。坚持“科学、合理”的应急处置原则,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1.5  预案体系

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预案及相关现场应急方案组成。

2  事故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和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I、较大、一般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故(I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2  重大事故(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2.3  较大事故(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2.4  一般事故(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3  组织体系

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专家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生产经营单位等组成。

3.1  应急指挥机构

3.1.1  区安委会及职责

区安委会为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协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故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的信息发布;

4)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5)完成上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3.1.2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区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下,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的应急指挥工作,建立相关专业的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定、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事故应对工作。

1)区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舆情,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解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协调、服务工作。

2)区发改、经信局、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药品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3)区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生产安全事故中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4)区民政局:配合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协助发放灾民生活救济款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区财政局: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所需区级经费保障。

6)区建设局:负责协调房屋建设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提供事故影响区域内燃气、自来水等地下管网情况;协调有关部门督促、指导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及时修复受损供水、燃气等设施;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他特种设备等;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

7)区农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以外农机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

8)区卫计局:协调安排医疗救护资源,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抢救;负责事故周边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报告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

9)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配合市质监局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与预警工作,提出污染物、有毒有害物处置和污染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参加环境污染事故调查。

11)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12)公安天宁分局组织指导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会同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负责110接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传递工作;协调做好事故现场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核查及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13天宁交警大队: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应急救援的道路交通管制工作。

14)天宁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协调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现场,并负责有毒物质的洗消工作;负责具体实施抢险救援工作,排除险情;负责119”接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传递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区安委会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其他部门支持和配合时,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与区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联络通畅,并加强与其他应急机构的衔接和配合。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名单、联系方式、应急装备、物资清单应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定期更新。区安委会办公室应掌握各类应急资源信息及分布情况,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工作。

3.2  区安委会办公室及职责 

作为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区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设在区安监局,主任由区安监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如下:

1)承担全区生产安全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

2)在区安委会领导下,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3)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管理,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检查和预警系统;组织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与备案工作;

4)指导、协调、检查各地、各相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全区应急救援联络员制度,评估分析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隐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5)组织起草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文件,制定相关应急规程;负责拟订应急救援计划和保障方案;组织开展全区生产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6)根据授权,负责协调在全区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7)负责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工作,相互配合;

8)统一规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专业救援队伍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演练技术和应急能力,组织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挥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演习;

9)承担区安委会应急日常事务,完成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专家组及职责

区安委办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应急预案演练和评估工作,对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3.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发生涉及多个领域、跨市(区、镇或街道)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安委会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可根据需要,将现场指挥权移交市、省、国家有关部门。现场指挥场所及相关保障工作由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提供。

主要职责是:担负事故应急救援活动的前沿指挥,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保障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区安委会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由区安委会提出建议。由区安委会主任确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分别由相应的责任部门负责组建。

1)工矿商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区安监局、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交警大队、运管所和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

3火灾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消防大队和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

4)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区市市场监管局、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检测预警组、应急抢险组、医疗救护组、疏散警戒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和宣传报道组等现场应急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责任部门牵头,

根据事件类别,由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区安监局和区有关部门组成。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负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协调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派员赶赴事发地现场,启动应急响应。

监测预警组环保局牵头,由建设局、区农业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危险化学品扩散的监测和预警分析,确定危险化学品性质、浓度和数量,研判污染程度、范围、变化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应急抢险组由天宁消防大队牵头,安监局、区环保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具体实施抢险救援工作,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损失扩大。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计局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和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医疗救援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救护点,提供现场救护保障。

应急保障组由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牵头,由经信民政局、财政局、区房管局区农业局商务局、环保局、天宁运管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提供应急行动所需的人员安置、资金、食宿、运输、通信、物资供应、人力投入、设备设施等保障服务对受事故影响转移安置人员进行临时基本生活救助。

疏散警戒组由公安天宁分局、天宁交警大队牵头,由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区运管所等部门组成。负责事件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安全警戒以及交通管制、交通疏导;组织疏散、转移群众。

事故调查组由区安监局牵头,由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区监察局、区安监局、区总工会、公安天宁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并邀请区检察院派人参加。负责调查分析事件原因,评估时间影响,提出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规违纪等行为。

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牵头,区民政局、人社局、总工会和事故单位组成,负责伤亡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事故各项善后工作。

宣传报道由区宣传委牵头,根据事故类别,由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区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负责统一指导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舆情处置工作。

3.5  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机构

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负责本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6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安全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参与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  预警预防

4.1  监测与预警

1区安委办负责建立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主要包括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分级监控与预警、生产安全信息管理与报送、职业危害申报与监管,以及相关部门的专业监测预警信息系统。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和特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组织对监管领域内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与监控,利用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进行分级,开展在线监控、预警,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认为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按规定向区安委会以及相关部门报告。

3)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的区有关单位要及时通报区安监局。

4)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I(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I(特别重大)、(重大)事故预警级由省级以上应急指挥机构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分别由市、区安委会或受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以及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或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采取的有关措施。

5)事故高发季节应及时发布提示性预警信息,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检查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当地或同一行业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涉险事件的,应及时采取专项检查、治理等措施,必要时采取通报、约谈、行政指导、挂牌督办等措施,举一反三,防止事故发生。

4.2  预防与应急准备

1)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编制应急预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对检查、监测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消除;建立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建立由本单位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检测、维护应急报警装置和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程序,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与当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订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易引发事故灾难的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查、评估与监控,并登记建档,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按期整改销号;统筹安排应对事故的设备和基础设施,提供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并完善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应急资源保障工作,建立应急专家组并定期联系。

3)区安委办及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及授权,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及时分析研判,发布预警防范信息,提出相关措施建议,督促相关单位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应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委办。对其他突发事件尤其是台风、洪涝、暴雨、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4)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报送相关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事态比较严重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向区安委办报告,并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

5)区人民政府应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储备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也应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储备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6)区安委会或受委托部门(单位)发布预警信息,进入预警状态后,区安委办、区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以及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集结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与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分析,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努力消除事故风险。

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及时下达指令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措施。

各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迅速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对事故发生地的危害进行辨识评估,确定事故可能影响的范围及人数,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4.3  信息报告

报送原则: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属地管理,归口直报”;市、区条线“分级报送”;非生产安全事故“先报后核”;同级相关部门“横向报送”;“以快为主”,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

报送时限:事故企业“事发即报”,报告110 119、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安监部门(不得超过1小时)。政府部门严格按照《天宁区突发事件应急信息报告制度》(常天委办〔201559号)文件要求“即知即报”。除上述规定要求外,110119、行业主管部门在接报后,应向同级安监部门通报事故信息。各级安监部门接报后,应立即核实情况,报告上级安监部门(不得超过2小时)。

报送方式:短信、电话(口头)报送,书面传真报送,应急管理系统报送。

报送内容:事故发生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以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5  应急响应与处置

 5.1  应急响应流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5.2  分级响应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进行自救,同时按规定立即上报。当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调集力量,对事故

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根据现场情况,判断并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及时上报事态变化信息。

I应急处置行动,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江苏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区安委会及相关部门迅速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应急处置行动由市安委会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应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响应程序,会同市相关部门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抢险救援,并服从市应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

应急处置行动由区安委会组织实施。区安委会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安委会主任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及时报请市安委会协调支援。

5.2.1  区安委办应急处置

进入应急响应后,区安委办立即向区安委会和区委、区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并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谁分管谁到场谁监管谁到场的原则,通知区安委会副主任、事故行业领域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迅速展开事故救援相关工作。区安委会副主任担任现场指挥,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岗,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必要时报请区安委会主任亲自或指派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应急救援现场,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

2)加强与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应急救援指挥部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待命,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指挥提高支持和保障。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必要时在全区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6)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报告,请求协调支援。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5.2.2  区安委会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置

进入级应急响应后,区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启动部门应急处置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区安委办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区安委会组织协调。

5.2.3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安委会的应急处置

进入级应急响应后,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安委会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安委会主任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在做好应急人员安全保障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区安委办、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保持通信畅通。

6)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5.3  指挥协调

1)进入级应急响应后,区安委会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和支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由区安委会主任或者指派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直接指挥协调。

当国家或省、市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上级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2)区安委办根据事故情况,按照应急管理职责,参与或者直接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3)有关部门负责指挥协调本系统和其他参与部门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派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委办报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迅速、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安委会及有关部门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应急救援队伍进入救援现场。

5)在区安委会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之前,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安委会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现场指挥,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

6)区安委会派出的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指挥布置各相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单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摄影、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5.4  紧急处置

1)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出现或者可能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留有详细记录,报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委会备案。

2)超出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影响较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或有区安委办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请区安委会批准后协调实施。超出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市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影响重大、特别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报请市安委会或省安委会决定。

5.5  医疗卫生救援

由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按照相关预案提供医疗设施、药品和救治装备,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医疗救援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事发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规程,做好现场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向市卫计委申请协调支援。

5.6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制定战术、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听指挥,携带相应的防护装备,有序开展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根据需要负责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报请区人民政府及区安委会协调支持。

5.7  公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5)负责治安管理。

5.8  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

监测预警组做好以下工作:

1)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

检测与评估结果应及时向区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报告。

5.9  警戒保卫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事发地派出所及事发单位保卫机构组织实施。

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现场警戒封闭,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控制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3)负责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

4)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

5.10  信息发布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在区委宣传部、新闻中心的指导下,由事发地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区安委办会同事故调查处理主管部门和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本预案适用范围内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相关部门和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汇集的新闻舆论联络工作,迅速拟订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客观地组织报道事故事实和抢险救援、善后工作等情况。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调查处理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负责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区安委办或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区台办、区侨办,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实施。

5.11  应急结束

5.11.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即为应急终止: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5.11.2  应急终止程序

1)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并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2)由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区安委会的领导下,由区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6.2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生产安全事故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必要时,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区安监局或其他负有生产安全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调查组。

6.3  总结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事故主管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建议,于应急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区安委办并提供给事故调查组。区安委办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应报告区人民政府。

7  保障措施

7.1  装备保障

区安委办负责全区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调配,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

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7.2  队伍保障

1)相关行业领域的企业应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掌握区域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2)各级、各行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3)区安委办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组织检查应急队伍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7.3  通讯及信息保障

区安委办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区各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区安委办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区安委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定期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区人民政府。

7.4  物资保障

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救援需要,建立和保证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实现快速、及时提供到位。必要时,可按照《常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管理办法》就近征用社会救援物资和整备,并依法予以补偿。

7.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全面掌握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救治方面的资源信息,其中包括职业中毒、烧伤等救治机构的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技术力量和水平等。加强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掌握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的城市及来源。

7.6  资金保障

企业应当做好应急救援与监控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列入区政府、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

7.7  生活保障

由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超出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时,报请区政府同意,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支援。

7.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提供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7.9  技术储备保障

区安委办组织成立生产安全事故专家组,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充分发挥科研院所、技术单位应急专业技术的研发能力,开发应急新技术和新装备,研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新情况、新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7.10  社会力量保障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可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和志愿者配合应急救援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照提前统筹、依法征用、均衡负担、合理补偿的原则给予补偿。

7.11  宣传、培训

7.11.1  宣传

1)在区安委会领导下,区安委办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类新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无偿做好公益宣传。

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本系统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危机防范意识。

3)企业与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社区、村委会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11.2  培训

1)区安委办负责组织协调全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2)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

3)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4)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内容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课程。

7.12  演练

1)区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其中,区安委办负责组织指挥综合应急救援演练。

2)各区级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区安委办每两年至少组织1次联合演练。

3)区安委办组织的联合演习结束后,向区安委会和区应急办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安委办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沟通与协作

区安委办和有关部门应与其他区应急机构建立经常性联系,尤其是与邻近地区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区域救援活动,开展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抢排险事故或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负责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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