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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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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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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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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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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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方面
(共10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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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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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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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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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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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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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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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未按规定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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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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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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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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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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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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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或外国人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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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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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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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雇或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办理就业证或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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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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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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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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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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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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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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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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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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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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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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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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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担保或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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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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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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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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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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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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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将童工送交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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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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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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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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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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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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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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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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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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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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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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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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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或者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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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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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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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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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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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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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或者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或者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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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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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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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或者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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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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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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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方面
(共10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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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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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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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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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者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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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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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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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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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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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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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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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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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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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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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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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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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者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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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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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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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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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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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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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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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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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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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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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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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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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机构或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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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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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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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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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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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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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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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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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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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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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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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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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违规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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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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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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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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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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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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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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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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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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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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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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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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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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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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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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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采取欺诈行为或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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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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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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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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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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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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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方面
(共10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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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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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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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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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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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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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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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工之日或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按规定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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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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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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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未按规定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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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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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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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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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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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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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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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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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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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且未按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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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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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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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按规定于15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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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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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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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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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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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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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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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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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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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平等协商要求、协商一致后拒绝签订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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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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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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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有关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所需情况和资料或者阻挠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和组织职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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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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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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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扣发、降低工资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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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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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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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无故调动工作岗位、免除职务、降低职级,遭受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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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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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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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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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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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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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不愿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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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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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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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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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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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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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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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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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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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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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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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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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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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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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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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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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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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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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违反民主程序确定本单位辅助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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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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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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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方面
(共10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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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违反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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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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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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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未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费用,致使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向被派遣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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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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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含未按规定缩短工作时间)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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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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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每日超过八小时或者每周超过四十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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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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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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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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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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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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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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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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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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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支付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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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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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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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拖欠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
|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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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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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
|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
72
|
安排加班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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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未制定、公布工资分配、工资支付规章制度或者制定的工资分配、工资支付规章制度未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
|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
74
|
未记录劳动者工资清单、未将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清单提供给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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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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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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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记录劳动者出勤情况、出勤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二年
|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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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未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损失
|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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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指定劳动者消费地点、场合限制消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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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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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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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拖欠工资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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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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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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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或者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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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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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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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少于规定天数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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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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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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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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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未成年工加班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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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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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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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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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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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单位登记(含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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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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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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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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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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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方面
(共10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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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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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87
|
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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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
89
|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
《社会保险法》
|
90
|
单位或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
《社会保险法》
|
91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
|
《工伤保险条例》
|
92
|
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所涉及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
《工伤保险条例》
|
93
|
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
94
|
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
|
《工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95
|
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
|
《工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96
|
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
|
《工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97
|
拒绝或阻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
98
|
拒绝向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提供相关资料
|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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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工会或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资料
|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
100
|
拒绝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对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应当执行而拒不执行或者阻挠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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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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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对依法履行企业民主管理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进行打击报复
|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
102
|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103
|
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104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105
|
畜牧业行政管理方面
(共110项)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106
|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107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108
|
畜牧业行政管理方面
(共110项)
|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109
|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110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111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112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113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114
|
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115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116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117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经营者不停止销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118
|
畜牧业行政管理方面
(共110项)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119
|
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120
|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121
|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122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
|
《兽药管理条例》
|
123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兽药管理条例》
|
124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兽药管理条例》
|
125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兽药管理条例》
|
126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
|
《兽药管理条例》
|
127
|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
|
《兽药管理条例》
|
128
|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
|
《兽药管理条例》
|
129
|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
|
《兽药管理条例》
|
130
|
畜牧业行政管理方面
(共110项)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
《兽药管理条例》
|
131
|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
|
《兽药管理条例》
|
132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
《兽药管理条例》
|
133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
|
《兽药管理条例》
|
134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
|
《兽药管理条例》
|
135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
|
《兽药管理条例》
|
136
|
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
|
《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137
|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非法添加尚未构成犯罪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38
|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尚未构成犯罪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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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40
|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41
|
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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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43
|
畜牧业行政管理方面
(共110项)
|
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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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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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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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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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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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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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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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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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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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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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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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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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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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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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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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出借、涂改、伪造、变造畜禽标识和检疫证、章、标志的,或者使用伪造、复制的畜禽标识和检疫证、章、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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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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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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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发布动物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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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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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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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造成动物疫病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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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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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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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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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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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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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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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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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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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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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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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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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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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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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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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动物防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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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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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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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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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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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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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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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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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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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行政管理方面
(共1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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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本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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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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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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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签章的动物、动物产品运入本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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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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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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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或者收购未经结核、布鲁氏菌监测或者监测不合格的乳用动物及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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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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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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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屠宰动物运达目的地后再分销的,或者擅自将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内的动物外运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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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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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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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配备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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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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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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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散养户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其病死以及死因不明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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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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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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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乡村兽医登记从事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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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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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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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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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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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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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只饲养者未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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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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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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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评估、评审、测定的专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或者出具虚假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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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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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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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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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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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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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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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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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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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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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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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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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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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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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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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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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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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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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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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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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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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造、变造畜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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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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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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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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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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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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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产品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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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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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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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和使用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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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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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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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行政管理方面
(共1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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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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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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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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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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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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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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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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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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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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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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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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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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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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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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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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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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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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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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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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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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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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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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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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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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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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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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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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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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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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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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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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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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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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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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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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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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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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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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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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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企业向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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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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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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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单位和畜禽养殖户违反使用违禁药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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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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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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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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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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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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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行政管理方面
(共1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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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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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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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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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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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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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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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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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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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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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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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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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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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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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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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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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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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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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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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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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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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并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生猪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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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关于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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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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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宰前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实施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未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实施人道屠宰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关于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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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关于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
|
204
|
肉品品质检验未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未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部位和方法,未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关于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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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畜牧业行政管理方面
(共110项)
|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未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未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关于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
|
206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质量追溯制度。未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少于二年。未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系统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关于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
|
207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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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关于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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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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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关于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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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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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及其他证、章、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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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关于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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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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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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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关于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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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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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关于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
|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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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关于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
|
213
|
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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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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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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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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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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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管理方面
(共12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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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或者未按照批准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它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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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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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管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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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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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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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入海河口整治规划的围海造地、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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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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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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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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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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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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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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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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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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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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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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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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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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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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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或者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它水工程、水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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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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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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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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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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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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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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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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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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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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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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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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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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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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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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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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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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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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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水利项目情况和资料,或者在水利招投标过程中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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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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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管理方面
(共12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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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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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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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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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或者泄露标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
233
|
水利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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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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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
236
|
水利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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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
237
|
中标人将中标水利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水利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水利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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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水利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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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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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项目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或者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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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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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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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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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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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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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管理方面
(共127项)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243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244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檔,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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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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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管道、阻水道路;在堤防、护堤地和在堤坝、管道上建房、放牧、开渠、取土、打井、挖窖、挖坑、葬坟、垦种、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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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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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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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它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在库区内围垦;在坝体修建码头、管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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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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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将水利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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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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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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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管理方面
(共12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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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将水利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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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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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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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水利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水利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252
|
水利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253
|
水利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水利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254
|
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水利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255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水利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水利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水利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256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水利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257
|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水利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水利工程监理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258
|
勘察单位未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水利工程设计;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货商;设计单位未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259
|
水利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它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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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水利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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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水利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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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水利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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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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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水利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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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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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
未经批准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从事长江河道采砂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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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水行政管理方面
(共127项)
|
未按照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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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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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
在长江江苏水域内的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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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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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
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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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水利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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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水利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未将保证水利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数据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271
|
水利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要求水利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将拆除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272
|
水利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水利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水利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273
|
水利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水利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水利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274
|
为水利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275
|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水利机械设备和水利施工机具及配件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276
|
水利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未向水利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277
|
水行政管理方面
(共127项)
|
水利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水利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水利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未按照规定在水利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水利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278
|
水利施工单位挪用列入水利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279
|
水利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水利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水利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未对因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280
|
水利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利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水利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水利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281
|
水利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282
|
水利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283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284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285
|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286
|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287
|
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
288
|
水行政管理方面
(共127项)
|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289
|
违法从事水文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290
|
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数据;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291
|
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292
|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以及对监测有影响的其他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293
|
在水库、湖泊、江河、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向湖泊、水库、河道、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生产、建设爆破活动;拖拉机及其它机动车辆、畜力车雨后在堤防和水库水坝的泥泞路面上行驶;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
|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294
|
擅自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湖荡、海堤和沿海港河管理范围
|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295
|
阻挠防洪方案执行,拒绝拆除在险工险段或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
|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296
|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开凿深井;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擅自增加深井数量
|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
297
|
混合、串通开采地下水
|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
298
|
在建筑物密集的地区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
|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
299
|
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取水
|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
300
|
在湖泊湖荡内圈圩养殖
|
《江苏省防洪条例》
|
301
|
在行洪区内设置有碍行洪的建筑物和障碍物
|
《江苏省防洪条例》
|
302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封井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
|
303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苏锡常地区新打深井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
|
304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苏锡常地区超计划开采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
|
305
|
水行政管理方面
(共127项)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 苏锡常地区不按照规定缴纳地下水资源费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
|
306
|
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圈圩
|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
|
307
|
在湖泊禁采区内采石、取土、采砂
|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
|
308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人数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
309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
310
|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
311
|
由于监理、咨询、勘测、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设备、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水利工程质量事故
|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
312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313
|
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水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水行政许可;超越水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314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擅自停止使用取水计量设施的;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数据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315
|
修建建筑物及设施、圈圩、开发利用对河道工程、农田灌排系统或者其它水工程造成不良影响,拒不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补偿的;未经达成协议或批准,擅自兴建边界水工程的;擅自设置阻水捕鱼设施的;拒不如数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用
|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
316
|
建设项目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审查同意的方案建设
|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
317
|
损坏长江堤防、闸、站、涵、治江护岸控导工程及堤顶道路、水文、通信、观测、防护林草、供电、照明等防洪工程设施,在堤防护坡、防洪墙(挡浪墙)上抛锚、在长江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打井、建窑、埋坟以及其它破坏长江防洪工程和妨碍其正常运行的行为;未经批准在长江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扒坡、取土、开渠、挖坑、建房、搭棚、堆放物料、埋设管道、缆线和兴建码头及其它设施的,在长江堤防上筑路、穿堤、圈围江滩、挖筑鱼塘
|
《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
|
318
|
在长江堤防保护范围内擅自开河、挖筑鱼塘、开凿深井、采砂取土和爆破等危害堤防安全的行为;在沿江涵闸泵站上、下游河道各五十米至二百米警戒区范围内停泊船只、排筏、捕鱼、游泳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
|
《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
|
319
|
水行政管理方面
(共127项)
|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320
|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321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322
|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323
|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324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325
|
在抗旱响应期间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326
|
侵占、破坏水源或者抗旱设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327
|
在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兴建不符合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建设项目,或者不依法兴建等效替代工程、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
|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
328
|
擅自占用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水域、滩地或者临时占用期满不及时恢复原状,在太湖岸线内圈圩,加高、加宽已经建成圈圩的圩堤,或者垫高已经围湖所造土地地面,在太湖从事不符合水功能区保护要求的开发利用活动
|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
329
|
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批准擅自修建水库
|
《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
|
330
|
擅自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围垦、填库、圈圩,建设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或者进行房地产开发,在大坝上修建码头、埋设杆(管)线,在大坝上植树、垦种、修渠、放牧、堆放物料、晾晒粮草;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挖掘、采砂(包括取土、采石)、采矿等危害水库安全的活动;在入库河道、出库口门、溢洪河道内,设置行水障碍物
|
《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
|
331
|
未经批准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
|
《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
|
332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333
|
未采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种植方式、措施开垦种植农作物和经济林
|
《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
|
334
|
水行政管理方面
(共127项)
|
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未保证水土保持设施功能正常发挥
|
《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
|
335
|
未兴建或者未按照审查同意的方案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未按照规定报送建设项目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有关图纸和相关档案资料
|
《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
336
|
临时占用水域期满未经原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继续占用水域;临时占用水域经批准的延长期限已满,未按照占用水域承诺书承诺自行恢复水域原状
|
《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
337
|
计划用水户未按照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接受用水审计或者未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
《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
|
338
|
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量设施不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或者未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
|
《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
|
339
|
企业未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间接冷却水、冷凝水,或者未重复利用尾水
|
《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
|
340
|
公共供水企业自用水率或者管网漏损率超过国家和行业标准
|
《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
|
341
|
特种用水行业经营者未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
|
《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
|
342
|
卫生行政管理方面
(共11项)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343
|
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
344
|
饮用水供水单位、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等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345
|
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
|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346
|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347
|
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348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不符合规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349
|
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350
|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351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生产经营
|
《消毒管理办法》
|
352
|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353
|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方面
(共4项)
|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354
|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等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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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356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