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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宁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499X/2017-00235
主题分类:机关事务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政府办公室文件 政府办: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常天政办〔2017〕94号 发布机构:政府办
产生日期:2017-12-05 发布日期:2017-12-05
内容概述: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为进一步做好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结合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际情况,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天宁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bet365网站地址器办公室2017年11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天宁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农产
常天政办〔2017〕94号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宁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结合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际情况,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天宁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bet365网站地址器办公室

20171115

(此件公开发布)





天宁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生命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预案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相应分为四级:即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和响应标准见附录1)。事件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区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指导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处置原则

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工作。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健康损害和人员伤亡。

(2)统一领导。按照“统筹安排、协调配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有效使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4)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范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范和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任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级别,开展处置。Ⅰ级、Ⅱ级、Ⅲ级事件发生后,由国家农业部、省级、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应响应,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Ⅳ级事件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2.1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设置

全区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农业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农业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财政局、卫计局、环保局、郑陆镇及各街道分管领导。

全区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农业局局长担任,分管局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农业局各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2.2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在市农委和区食安委办的领导下,区农业局负责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是协助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根据需要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2.3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是负责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启动有关预案,协调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地区,局属相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解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下,为新闻机构提供事件有关信息,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接受新闻媒体专访;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4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成员和职责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件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

2.4.1事件调查组

组成: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环节,明确主管单位牵头负责,并抽调相关人员和专家组成。

职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2.4.2事件处置组

组成:由事件发生环节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主负责。

职责: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封存、召回问题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4.3专家技术组

组成:依托现有专家队伍,由区农业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财政局、卫计局、环保局等单位相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商请市级风险评估专家。

职责:负责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综合分析和评价研判,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三、预测预警和报告评估

3.1预测预警

区农业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测预警制度,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通过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存在问题隐患,提出防控措施建议。局属各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农药及农药残留安全监测工作。农业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依法按照权限和范围及时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局属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植养殖及收贮运过程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

3.2事件报告

区农业局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3.2.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贮藏、运输单位和个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以及相关职能单位。

(3)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单位。

(4)镇(街道)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

(5)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2报告程序

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

(1)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第一时间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区农业局在接到Ⅳ级及以上事件报告后,由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及时向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通报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农委。

3.2.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事件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Ⅰ、Ⅱ、Ⅲ级事件发生时,初次报告要求从事件发生到报告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时限不能超过1小时。Ⅳ级事件发生时,初次报告要求从事件发生到报告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时限不能超过2小时。

(2)阶段报告

事件发生地农业行管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

(3)总结报告

事件发生地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事件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拟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2.4通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时,区农业局应当按程序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农委汇报,并按照相应处置要求,履行本级职责,对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险情,及时通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时,视情况在区食安委统一安排下,向社会及时通报,避免风险和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

3.3事件评估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了核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评估内容包括:事件农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3.4级别核定

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事件评估结果核定事件级别。

四、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响应,由农业部报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意后启动实施;Ⅱ级响应,由省农委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事件处置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处置;Ⅲ级响应,由市农委在市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事件处置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处置;Ⅳ级响应,由区农业局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并加强对镇(街道)指导、协调和督促。

4.1.1响应的升级:当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逐级上报。由Ⅳ级上升Ⅲ级时,应当上报市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审定,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启动预案响应,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

4.1.2响应的降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申请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及时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指挥协调

(1)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Ⅳ级以上响应;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2)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协调相关单位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力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在充分征求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应当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响应终止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即终止,随即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总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

五、后期处置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并按3.2.3要求总结报告。

六、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6.2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承担。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受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委托,承担任务的专业技术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技术规范实施检测评估,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3物资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和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七、监督管理

7.1奖励与责任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7.2宣教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实施。

八、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职能职责及相关内容作出调整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8.2演习演练

区农业局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演习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8.3预案解释和实施

本预案由天宁区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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